2014年10月13日 星期一

繼承的基本觀念

1.      確認繼承人:
先依民法第1138條的順序確認法定繼承人,法定繼承人可於知悉繼承時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同順序之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後,才會輪次順序之人繼承。確認出繼承人後,各繼承人則依民法第11411144條之比例定其應繼分。
2.      分割遺產:
      繼承開始時起,所有遺產即歸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因此,確認繼承人後,剩下的只有分割遺產的問題。最常見的誤解是在分割遺產階段,有某繼承人人決定「拋棄其權利」,其實正確說法應是該繼承人「同意不分配取得任何遺產,而將其應分得部分由其餘繼承人分配」。因為該繼承人仍具有繼承人的地位,所以該繼承人的自願不分配可能構成詐害債權,其餘繼承人多取得的遺產可能遭債權人主張撤銷。另外,若被繼承人有負債,依法全體繼承人對繼承負債應連帶負責,但責任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此時,該自願不分得任何遺產的繼承人,仍需對繼承負債連帶負責,也就是被繼承人的債權人仍可向該自願不分得任何遺產的繼承人追討繼承債務。

2014年10月1日 星期三

關於「戶籍」,應注意的法律風險

戶政事務所負責掌管戶籍登記相關事項,各種法律文書的法定送達地址,往往先以戶籍地址為準,故對此宜謹慎,盡量維持戶籍登記的正確性,以免喪失權益,甚至誤觸刑責:

1.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若已於三個月內送達債務人,而債務人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若未提出異議,則支付命令將確定,且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債務人即確定應給付支付命令所載之金額。實務常見事實是債務人已經遷移他處,但未變更戶籍地,當支付命令送達戶籍地而無人收受時,郵差會將支付命令轉送轄區警局寄存,並製作送達通知黏貼於戶籍地門口,如此經過10日即生送達效力,也就是法律上擬制支付命令已送達債務人,因債務人未居住戶籍地,往往無法於寄存送達生效後20日提出異議,致支付命令確定,而負擔莫須有的債務。質言之,避免之道是戶籍地應設於實際居住地,或在戶籍地找人隨時注意代收信件。

2.妨害兵役:
除了維持戶籍正確外,更應注意遷移戶籍時若仍有兵役問題,應通知原戶籍地的兵役課已經遷移戶籍,讓各種兵役通知轉送新戶籍地,否則兵役課仍會將兵役通知送舊戶籍地,造成兵役通知無法送達役男的結果,更會構成妨害兵役罪,尚未除役的男性們不可不慎。

2014年9月27日 星期六

「辦理拋棄繼承」與「協議拋棄繼承權利」截然不同,且影響重大

案例事實
甲、乙是兄弟,共同繼承父親遺留的一筆土地,甲、乙皆未於父親過世後三個月內至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因甲在外有大筆負債,因此委由代書訂立遺產分割協議書,協議甲無條件拋棄該筆土地的繼承權,將該筆土地全由乙繼承,登記給乙;甲之債權人丙認為甲、乙此舉是詐害丙之債權,起訴撤銷過戶給乙之登記,有無理由?
解答:
甲、乙對該土地原各有一半權利,無條件全登記給乙,等同幫甲脫產,丙主張撤銷登記有理由。
沈律師詳細說法:
1.    先決定繼承人:
甲、乙是第一順位繼承人,若未於繼承開始起三個月內至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則甲、乙確定成為父親之繼承人,父親所有的遺產於父親過世時起,已經歸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因此該土地甲、乙各有一半權利。
2.    分割協議的效果:
確定該土地歸甲、乙共有後,接下來才有如何分割共有土地的問題,甲、乙可協議以任何方式分割,甚至全部分割給甲或全部分割給乙單獨所有,皆無不可,地政機關只要確認分割協議書確實是由全體繼承人甲、乙共同簽署,即會依協議內容辦理登記。
3. 「辦理拋棄繼承」與「協議拋棄繼承權利」截然不同:
然而,分割協議書上寫明甲拋棄對土地的繼承權,實質意義與甲於父親過世三個月內至法院辦理拋棄繼承的法律效果截然不同,倘若甲依法至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則甲溯及於父親過世時自始即非繼承人,僅剩乙單獨繼承,此時根本沒有協議分割遺產的問題。因此,分割協議書上寫明甲拋棄對土地的繼承權,實質意義是甲繼承取得該土地共有權後,無條件放棄已取得之權利,並將該土地權利無償讓與給乙。
4.    甲、乙繼承父親遺留土地後,甲將其土地共有權無償讓與給乙,詐害丙之債權:
分割協議書寫明甲無條件拋棄該筆土地的繼承權,將該筆土地全由乙繼承,登記給乙,然依前述,名為拋棄,實為無償讓與;若甲無其他財產可清償對丙之債務,則甲無償讓與行為將侵害債權人丙對甲求償的權利,因此,丙主張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撤銷登記為有理由。
 

法律問答:關於親子監護

網友詢問:
目前與配偶分居中,並未離婚,是否可爭取監護權?
沈律師答覆:
您好!若夫妻分居已達六個月以上,可依民法第1089-1條規定,向法院聲請由一方單獨行使監護權。法院會參酌下附民法第1055-1條以決定監護權歸屬: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綜上,建議您向法院提出聲請定監護裁定前,先依上述注意事項,加強各項條件以說服法官將監護權交給您。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法律問答:關於勞動基準法

網友問:
 在公司工作已一年多仍在試用期,因工時太長(每天早上八點多工作至晚上七八點才能下班),想離職是否要提前30日預告? 
沈律師回覆:
您好!勞基法並無試用員工的規定,若公司以試用期為由給您低於正常員工的待遇,已違反勞基法;另外,如果公司要求超時工作、未照實登記工作時數或加班未給予加班費,也都可能違反勞基法;綜上,就公司違反勞基法的部分,除了可向勞工局申訴,令公司改善外,並可以此為由不經預告(工作一年多,預告期間應為20日)終止勞動契約。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2014年1月30日 星期四

夫妻財產分配的迷思

夫妻雙方因相愛而結合,當雙方沉浸於愛河的甜蜜中時,往往認為談到金錢即顯庸俗,不願或不知將財產現況及將來分配方式預先明定,以免夫妻將來感情生變時,難以遵循處理而生爭端。從而,絕大多數的夫妻,其婚後財產制因未以契約明定而必須依「法定財產制」來處理,故明瞭「法定財產制」的規則實為夫妻離婚時分配財產的重要前提。基此,本文特將常遭誤解的「法定財產制」規定視為迷思,提出供分享參閱:

1.夫妻婚後財產原則上並非共有財產:
「法定財產制」首將夫妻財產分為婚前財產及婚後財產,但不論是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均仍歸各自所有。例外狀況是雙方另明確約定某特定財產為共有財產,或雙方出資共同購買的動產或不動產,才屬於共有財產。

2.剩餘財產分配時的平均分配,並非指所有婚後財產自動成為雙方各有半數產權:
例如夫婚後購買一處房地,離婚時現值1000萬元,另有婚後賺取之現金2000萬元,妻離婚時則無剩餘任何婚後財產。此例常見的誤解是妻往往以為夫應將房地半數產權登記給妻,另將現金半數分配給妻,才符合規定。正確的解讀卻是妻有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的權利,此權利是一種金錢請求權,而非實物分割的權利;換言之,妻只有請求夫分配婚後剩餘財產總額3000萬元半數即1500萬元的金錢請求權,而不能直接要求取得房地半數產權,該房地於離婚後仍屬夫單獨所有。

3.妻婚前貸款購屋,要求婚後夫妻共同繳房貸,離婚時夫實質上無法要回全部代繳房貸:
例如:妻婚前貸款購屋登記於妻名下,並要求婚後夫妻共同繳納房貸。此種情形,離婚時夫通常知道妻婚前購買的房屋不納入剩餘財產分配,無法對房屋有所請求,但常認為要回全部代繳房貸應屬合理。此想法不完全正確,蓋依民法第1023條第2項,夫固然可請求妻償還全部代繳房貸,但妻償還該代繳房貸後,夫之婚後財產亦同額增加,結果將影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之計算,計算結果夫要回之代繳房貸並不能全額入口袋,有半數會因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結果又回到妻的口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