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7日 星期六

法律問答:關於勞動基準法

網友問:
 在公司工作已一年多仍在試用期,因工時太長(每天早上八點多工作至晚上七八點才能下班),想離職是否要提前30日預告? 
沈律師回覆:
您好!勞基法並無試用員工的規定,若公司以試用期為由給您低於正常員工的待遇,已違反勞基法;另外,如果公司要求超時工作、未照實登記工作時數或加班未給予加班費,也都可能違反勞基法;綜上,就公司違反勞基法的部分,除了可向勞工局申訴,令公司改善外,並可以此為由不經預告(工作一年多,預告期間應為20日)終止勞動契約。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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