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7日 星期六

法律問答:關於親子監護

網友詢問:
目前與配偶分居中,並未離婚,是否可爭取監護權?
沈律師答覆:
您好!若夫妻分居已達六個月以上,可依民法第1089-1條規定,向法院聲請由一方單獨行使監護權。法院會參酌下附民法第1055-1條以決定監護權歸屬: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綜上,建議您向法院提出聲請定監護裁定前,先依上述注意事項,加強各項條件以說服法官將監護權交給您。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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