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甲、乙是兄弟,共同繼承父親遺留的一筆土地,甲、乙皆未於父親過世後三個月內至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因甲在外有大筆負債,因此委由代書訂立遺產分割協議書,協議甲無條件拋棄該筆土地的繼承權,將該筆土地全由乙繼承,登記給乙;甲之債權人丙認為甲、乙此舉是詐害丙之債權,起訴撤銷過戶給乙之登記,有無理由?
解答:
甲、乙對該土地原各有一半權利,無條件全登記給乙,等同幫甲脫產,丙主張撤銷登記有理由。
沈律師詳細說法:
1. 先決定繼承人:
甲、乙是第一順位繼承人,若未於繼承開始起三個月內至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則甲、乙確定成為父親之繼承人,父親所有的遺產於父親過世時起,已經歸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因此該土地甲、乙各有一半權利。
2. 分割協議的效果:
確定該土地歸甲、乙共有後,接下來才有如何分割共有土地的問題,甲、乙可協議以任何方式分割,甚至全部分割給甲或全部分割給乙單獨所有,皆無不可,地政機關只要確認分割協議書確實是由全體繼承人甲、乙共同簽署,即會依協議內容辦理登記。
3. 「辦理拋棄繼承」與「協議拋棄繼承權利」截然不同:
然而,分割協議書上寫明甲拋棄對土地的繼承權,實質意義與甲於父親過世三個月內至法院辦理拋棄繼承的法律效果截然不同,倘若甲依法至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則甲溯及於父親過世時自始即非繼承人,僅剩乙單獨繼承,此時根本沒有協議分割遺產的問題。因此,分割協議書上寫明甲拋棄對土地的繼承權,實質意義是甲繼承取得該土地共有權後,無條件放棄已取得之權利,並將該土地權利無償讓與給乙。
4. 甲、乙繼承父親遺留土地後,甲將其土地共有權無償讓與給乙,詐害丙之債權:
分割協議書寫明甲無條件拋棄該筆土地的繼承權,將該筆土地全由乙繼承,登記給乙,然依前述,名為拋棄,實為無償讓與;若甲無其他財產可清償對丙之債務,則甲無償讓與行為將侵害債權人丙對甲求償的權利,因此,丙主張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撤銷登記為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