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7日 星期六

「辦理拋棄繼承」與「協議拋棄繼承權利」截然不同,且影響重大

案例事實
甲、乙是兄弟,共同繼承父親遺留的一筆土地,甲、乙皆未於父親過世後三個月內至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因甲在外有大筆負債,因此委由代書訂立遺產分割協議書,協議甲無條件拋棄該筆土地的繼承權,將該筆土地全由乙繼承,登記給乙;甲之債權人丙認為甲、乙此舉是詐害丙之債權,起訴撤銷過戶給乙之登記,有無理由?
解答:
甲、乙對該土地原各有一半權利,無條件全登記給乙,等同幫甲脫產,丙主張撤銷登記有理由。
沈律師詳細說法:
1.    先決定繼承人:
甲、乙是第一順位繼承人,若未於繼承開始起三個月內至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則甲、乙確定成為父親之繼承人,父親所有的遺產於父親過世時起,已經歸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因此該土地甲、乙各有一半權利。
2.    分割協議的效果:
確定該土地歸甲、乙共有後,接下來才有如何分割共有土地的問題,甲、乙可協議以任何方式分割,甚至全部分割給甲或全部分割給乙單獨所有,皆無不可,地政機關只要確認分割協議書確實是由全體繼承人甲、乙共同簽署,即會依協議內容辦理登記。
3. 「辦理拋棄繼承」與「協議拋棄繼承權利」截然不同:
然而,分割協議書上寫明甲拋棄對土地的繼承權,實質意義與甲於父親過世三個月內至法院辦理拋棄繼承的法律效果截然不同,倘若甲依法至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則甲溯及於父親過世時自始即非繼承人,僅剩乙單獨繼承,此時根本沒有協議分割遺產的問題。因此,分割協議書上寫明甲拋棄對土地的繼承權,實質意義是甲繼承取得該土地共有權後,無條件放棄已取得之權利,並將該土地權利無償讓與給乙。
4.    甲、乙繼承父親遺留土地後,甲將其土地共有權無償讓與給乙,詐害丙之債權:
分割協議書寫明甲無條件拋棄該筆土地的繼承權,將該筆土地全由乙繼承,登記給乙,然依前述,名為拋棄,實為無償讓與;若甲無其他財產可清償對丙之債務,則甲無償讓與行為將侵害債權人丙對甲求償的權利,因此,丙主張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撤銷登記為有理由。
 

法律問答:關於親子監護

網友詢問:
目前與配偶分居中,並未離婚,是否可爭取監護權?
沈律師答覆:
您好!若夫妻分居已達六個月以上,可依民法第1089-1條規定,向法院聲請由一方單獨行使監護權。法院會參酌下附民法第1055-1條以決定監護權歸屬: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綜上,建議您向法院提出聲請定監護裁定前,先依上述注意事項,加強各項條件以說服法官將監護權交給您。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法律問答:關於勞動基準法

網友問:
 在公司工作已一年多仍在試用期,因工時太長(每天早上八點多工作至晚上七八點才能下班),想離職是否要提前30日預告? 
沈律師回覆:
您好!勞基法並無試用員工的規定,若公司以試用期為由給您低於正常員工的待遇,已違反勞基法;另外,如果公司要求超時工作、未照實登記工作時數或加班未給予加班費,也都可能違反勞基法;綜上,就公司違反勞基法的部分,除了可向勞工局申訴,令公司改善外,並可以此為由不經預告(工作一年多,預告期間應為20日)終止勞動契約。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