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7日 星期四

詐欺被害者?還是加害者?

案例:甲因透過人力銀行網站尋找工作,而與自稱「劉先生」之男子取得聯絡,該男子致電甲相約面試司機之工作,並對甲表示應徵工作須提供個人存摺影本、提款卡、密碼等,確認該帳戶是否為問題帳戶云云,甲乃將銀行提款卡、密碼交付劉男使用。數日後均無回音,甲再打電話已找不著劉男,甲發覺不對欲找銀行掛失提款卡,銀行告知已被列為警示帳戶。甲自認受詐騙,乃報警處理,警方卻將甲移送法辦。最終,甲被以幫助詐欺判刑,還要賠償數名受詐騙集團詐騙,而將金錢匯入甲銀行帳戶之受害者之損失。
上述案例在社會上幾乎每天都在發生,自認是受害者的甲,萬萬想不到自己會變成加害者,其初出社會,前途卻已蒙上一層陰影,因為犯案前科將跟隨其一輩子。這確實是很嚴重的社會問題,司法實務如此認定方式是否對詐騙橫行問題的解決有幫助,殊值懷疑,可能只是憑添無數無辜的年輕人因涉世未深而背上前科,真正隱身幕後的詐騙集團卻依然逍遙法外。
撇開深層的刑事司法政策不談,在現行的實務運作下,萬一不小心遇到類似甲的遭遇,究竟該如何自保,才是本文的目的。
首先要釐清,刑事程序在警察問案時已經展開,然後是檢察官決定是否起訴?起訴後則進入法院程序,由法院判斷被告是否有罪?罪刑輕重等。
再者,認定被告有罪需要證明構成要件主觀部分及客觀部分皆該當,就幫助詐欺罪而言,客觀部分就是甲將提款卡、密碼等交給詐騙集團劉男使用,劉男詐騙其餘受害者,使其將金錢匯入甲之帳戶,劉男再持提款卡、密碼將款項領走。因此,甲之提供提款卡、密碼的行為的確對整個詐欺過程提供有力的幫助,完全該當於幫助詐欺之客觀構成要件。
而主觀購成要件是幫助詐欺之故意,實務常見以甲係成年人,對於追求工作而將個人金融卡、密碼交付他人之風險,自屬知悉,足徵被告當時主觀上確知悉如將帳戶資料交付陌生人使用,自己即無法控制他人將該帳戶資料用於不法用途,而預見到此一風險,然基於為求獲得該工作利益之期待,執意將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他人運用,而容任此一風險實現,是其主觀上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至明等語,就認定為該當,這部分幾乎無爭辯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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