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7日 星期四

詐欺被害者?還是加害者?

案例:甲因透過人力銀行網站尋找工作,而與自稱「劉先生」之男子取得聯絡,該男子致電甲相約面試司機之工作,並對甲表示應徵工作須提供個人存摺影本、提款卡、密碼等,確認該帳戶是否為問題帳戶云云,甲乃將銀行提款卡、密碼交付劉男使用。數日後均無回音,甲再打電話已找不著劉男,甲發覺不對欲找銀行掛失提款卡,銀行告知已被列為警示帳戶。甲自認受詐騙,乃報警處理,警方卻將甲移送法辦。最終,甲被以幫助詐欺判刑,還要賠償數名受詐騙集團詐騙,而將金錢匯入甲銀行帳戶之受害者之損失。
上述案例在社會上幾乎每天都在發生,自認是受害者的甲,萬萬想不到自己會變成加害者,其初出社會,前途卻已蒙上一層陰影,因為犯案前科將跟隨其一輩子。這確實是很嚴重的社會問題,司法實務如此認定方式是否對詐騙橫行問題的解決有幫助,殊值懷疑,可能只是憑添無數無辜的年輕人因涉世未深而背上前科,真正隱身幕後的詐騙集團卻依然逍遙法外。
撇開深層的刑事司法政策不談,在現行的實務運作下,萬一不小心遇到類似甲的遭遇,究竟該如何自保,才是本文的目的。
首先要釐清,刑事程序在警察問案時已經展開,然後是檢察官決定是否起訴?起訴後則進入法院程序,由法院判斷被告是否有罪?罪刑輕重等。
再者,認定被告有罪需要證明構成要件主觀部分及客觀部分皆該當,就幫助詐欺罪而言,客觀部分就是甲將提款卡、密碼等交給詐騙集團劉男使用,劉男詐騙其餘受害者,使其將金錢匯入甲之帳戶,劉男再持提款卡、密碼將款項領走。因此,甲之提供提款卡、密碼的行為的確對整個詐欺過程提供有力的幫助,完全該當於幫助詐欺之客觀構成要件。
而主觀購成要件是幫助詐欺之故意,實務常見以甲係成年人,對於追求工作而將個人金融卡、密碼交付他人之風險,自屬知悉,足徵被告當時主觀上確知悉如將帳戶資料交付陌生人使用,自己即無法控制他人將該帳戶資料用於不法用途,而預見到此一風險,然基於為求獲得該工作利益之期待,執意將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他人運用,而容任此一風險實現,是其主觀上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至明等語,就認定為該當,這部分幾乎無爭辯餘地。

容易誤觸法網的藥事法規

案例:甲想兼職網拍賺錢,想到上次去韓國觀光時當地頗流行瞳孔放大片,便批發回台上網販售,銷路頗佳,甲多次聯絡韓國廠商郵寄補貨進台灣。不久,警察竟找上甲,甲犯何罪?
首先,要先認識所謂「瞳孔放大片」是屬於醫療器材,應受藥事法的規範。
甲所犯係藥事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罪,及同法條第二項明知為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醫療器材而販賣罪。
另外,甲在網路販售醫療器材的行為亦屬違法,衛生署可以依藥事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時下網路購物盛行,各購物網站亦會規範會員勿販賣藥品或醫療器材。然而醫療器材種類繁多,包括隱形眼鏡、繃帶、護膝等都歸類為醫療器材。從事網拍時若未注意,網友可能輕則被處罰鍰,重則被判刑,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