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該農地如果是被繼承人繼承而來,且被繼承人繼承時該農地已納遺產稅,則依被繼承人持有該農地期間長短,可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第17條第1項第7款分別享有不計入遺產總額或部分比例自遺產總額扣除之優惠。
二、 該農地如果由繼承人自承受起繼續作農業使用,則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第1項規定,該農地及地上農作物之價值均免徵遺產稅,但於列管五年內需繼續作農業使用,否則可能被追繳應納稅賦。
參考法條:
左列各款不計入遺產總額:…十、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
左列各款,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七、被繼承人死亡前六年至九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扣除百分之八十、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二十。(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7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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