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8日 星期二

繼承農地是否須繳納遺產稅?

一、  該農地如果是被繼承人繼承而來,且被繼承人繼承時該農地已納遺產稅,則依被繼承人持有該農地期間長短,可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第17條第1項第7款分別享有不計入遺產總額或部分比例自遺產總額扣除之優惠。
二、  該農地如果由繼承人自承受起繼續作農業使用,則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第1項規定,該農地及地上農作物之價值均免徵遺產稅,但於列管五年內需繼續作農業使用,否則可能被追繳應納稅賦

參考法條:
左列各款不計入遺產總額:…十、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

左列各款,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七、被繼承人死亡前六年至九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扣除百分之八十、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二十。(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7)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之價值,免徵遺產稅,並自承受之年起,免徵田賦十年。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第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