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3日 星期一

繼承的基本觀念

1.      確認繼承人:
先依民法第1138條的順序確認法定繼承人,法定繼承人可於知悉繼承時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同順序之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後,才會輪次順序之人繼承。確認出繼承人後,各繼承人則依民法第11411144條之比例定其應繼分。
2.      分割遺產:
      繼承開始時起,所有遺產即歸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因此,確認繼承人後,剩下的只有分割遺產的問題。最常見的誤解是在分割遺產階段,有某繼承人人決定「拋棄其權利」,其實正確說法應是該繼承人「同意不分配取得任何遺產,而將其應分得部分由其餘繼承人分配」。因為該繼承人仍具有繼承人的地位,所以該繼承人的自願不分配可能構成詐害債權,其餘繼承人多取得的遺產可能遭債權人主張撤銷。另外,若被繼承人有負債,依法全體繼承人對繼承負債應連帶負責,但責任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此時,該自願不分得任何遺產的繼承人,仍需對繼承負債連帶負責,也就是被繼承人的債權人仍可向該自願不分得任何遺產的繼承人追討繼承債務。

2014年10月1日 星期三

關於「戶籍」,應注意的法律風險

戶政事務所負責掌管戶籍登記相關事項,各種法律文書的法定送達地址,往往先以戶籍地址為準,故對此宜謹慎,盡量維持戶籍登記的正確性,以免喪失權益,甚至誤觸刑責:

1.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若已於三個月內送達債務人,而債務人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若未提出異議,則支付命令將確定,且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債務人即確定應給付支付命令所載之金額。實務常見事實是債務人已經遷移他處,但未變更戶籍地,當支付命令送達戶籍地而無人收受時,郵差會將支付命令轉送轄區警局寄存,並製作送達通知黏貼於戶籍地門口,如此經過10日即生送達效力,也就是法律上擬制支付命令已送達債務人,因債務人未居住戶籍地,往往無法於寄存送達生效後20日提出異議,致支付命令確定,而負擔莫須有的債務。質言之,避免之道是戶籍地應設於實際居住地,或在戶籍地找人隨時注意代收信件。

2.妨害兵役:
除了維持戶籍正確外,更應注意遷移戶籍時若仍有兵役問題,應通知原戶籍地的兵役課已經遷移戶籍,讓各種兵役通知轉送新戶籍地,否則兵役課仍會將兵役通知送舊戶籍地,造成兵役通知無法送達役男的結果,更會構成妨害兵役罪,尚未除役的男性們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