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確認繼承人:
先依民法第1138條的順序確認法定繼承人,法定繼承人可於知悉繼承時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同順序之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後,才會輪次順序之人繼承。確認出繼承人後,各繼承人則依民法第1141、1144條之比例定其應繼分。
2.
分割遺產:
繼承開始時起,所有遺產即歸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因此,確認繼承人後,剩下的只有分割遺產的問題。最常見的誤解是在分割遺產階段,有某繼承人人決定「拋棄其權利」,其實正確說法應是該繼承人「同意不分配取得任何遺產,而將其應分得部分由其餘繼承人分配」。因為該繼承人仍具有繼承人的地位,所以該繼承人的自願不分配可能構成詐害債權,其餘繼承人多取得的遺產可能遭債權人主張撤銷。另外,若被繼承人有負債,依法全體繼承人對繼承負債應連帶負責,但責任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此時,該自願不分得任何遺產的繼承人,仍需對繼承負債連帶負責,也就是被繼承人的債權人仍可向該自願不分得任何遺產的繼承人追討繼承債務。
繼承開始時起,所有遺產即歸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因此,確認繼承人後,剩下的只有分割遺產的問題。最常見的誤解是在分割遺產階段,有某繼承人人決定「拋棄其權利」,其實正確說法應是該繼承人「同意不分配取得任何遺產,而將其應分得部分由其餘繼承人分配」。因為該繼承人仍具有繼承人的地位,所以該繼承人的自願不分配可能構成詐害債權,其餘繼承人多取得的遺產可能遭債權人主張撤銷。另外,若被繼承人有負債,依法全體繼承人對繼承負債應連帶負責,但責任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此時,該自願不分得任何遺產的繼承人,仍需對繼承負債連帶負責,也就是被繼承人的債權人仍可向該自願不分得任何遺產的繼承人追討繼承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