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18日 星期六

繼承的順位

爸爸過世,小孩及媽媽共同繼承爸爸的遺產,這個基本觀念大家應該都明白,但如果細問: 小孩及媽媽都是第一順位繼承人嗎?這個問題能正確回答,才代表繼承觀念正確,反之則很容易陷入誤區,甚至釀成悲劇。以下讓律師舉個實際案例娓娓道來,並藉此案例公布答案。

小明是獨子,大學畢業後被爸媽送去美國進修中,爸爸正值壯年卻意外過世,留下台北一間房子及一些存款,小明想說自己在美國唸書不方便繼承,先讓媽媽一人繼承,以後媽媽的遺產自然還是都會留給小明,與媽媽商量後,小明於三個月內向法院辦理了拋棄繼承。

聰明的你,看到這裡是否已聞到悲劇的味道呢? 

是的,先回答前面的問題,在此案例中只有小明是第一順位繼承人,媽媽的身分是配偶當然有繼承權,但觀念上不屬於任何順位的繼承人,而是先確認由何順位繼承,配偶再與該順位共同繼承。也就是說,第一順位的小明如果確定要繼承,媽媽會與小明共同繼承,但第一順位的小明一旦拋棄繼承,我們就需依序找第二、三、四順位的繼承人,來與媽媽共同繼承。 

本案例無第二順位繼承人,最後確認應由第三順位的姑姑與媽媽共同繼承,悲劇就是姑姑與爸媽是冤家,後續關於遺產分割爭執不斷。 

本件小明與媽媽誤以為二人都是第一順位繼承人,才會認為小明拋棄繼承就會全歸媽媽一人繼承。類似此種誤解而後悔莫及的事,在繼承時可說層出不窮,有機會再繼續分享給各位,再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