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30日 星期四

夫妻財產分配的迷思

夫妻雙方因相愛而結合,當雙方沉浸於愛河的甜蜜中時,往往認為談到金錢即顯庸俗,不願或不知將財產現況及將來分配方式預先明定,以免夫妻將來感情生變時,難以遵循處理而生爭端。從而,絕大多數的夫妻,其婚後財產制因未以契約明定而必須依「法定財產制」來處理,故明瞭「法定財產制」的規則實為夫妻離婚時分配財產的重要前提。基此,本文特將常遭誤解的「法定財產制」規定視為迷思,提出供分享參閱:

1.夫妻婚後財產原則上並非共有財產:
「法定財產制」首將夫妻財產分為婚前財產及婚後財產,但不論是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均仍歸各自所有。例外狀況是雙方另明確約定某特定財產為共有財產,或雙方出資共同購買的動產或不動產,才屬於共有財產。

2.剩餘財產分配時的平均分配,並非指所有婚後財產自動成為雙方各有半數產權:
例如夫婚後購買一處房地,離婚時現值1000萬元,另有婚後賺取之現金2000萬元,妻離婚時則無剩餘任何婚後財產。此例常見的誤解是妻往往以為夫應將房地半數產權登記給妻,另將現金半數分配給妻,才符合規定。正確的解讀卻是妻有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的權利,此權利是一種金錢請求權,而非實物分割的權利;換言之,妻只有請求夫分配婚後剩餘財產總額3000萬元半數即1500萬元的金錢請求權,而不能直接要求取得房地半數產權,該房地於離婚後仍屬夫單獨所有。

3.妻婚前貸款購屋,要求婚後夫妻共同繳房貸,離婚時夫實質上無法要回全部代繳房貸:
例如:妻婚前貸款購屋登記於妻名下,並要求婚後夫妻共同繳納房貸。此種情形,離婚時夫通常知道妻婚前購買的房屋不納入剩餘財產分配,無法對房屋有所請求,但常認為要回全部代繳房貸應屬合理。此想法不完全正確,蓋依民法第1023條第2項,夫固然可請求妻償還全部代繳房貸,但妻償還該代繳房貸後,夫之婚後財產亦同額增加,結果將影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之計算,計算結果夫要回之代繳房貸並不能全額入口袋,有半數會因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結果又回到妻的口袋。